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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股权律师:俞强律师解析特殊行业股权代持效力认定

发布日期:2025-07-27 07:50    点击次数:80

一纸代持协议背后,是法律合规与商业风险的无声博弈。

2018年初,A投资公司看好保险行业发展前景,决定投资某知名保险公司。因保险行业严格的股东资质审查要求,A公司选择与自然人乙签订《股权代持协议》,由乙作为名义股东持有保险公司0.5%股权,A公司则作为实际出资人享有全部股东权益。

协议签署后,A公司按时足额缴纳出资,乙也按约定将公司分红转交给A公司。这种“默契”持续了三年,直到2021年保险公司增资扩股时,乙未经A公司同意,擅自将代持股权质押给丙公司,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。

A公司发现后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确认其股东资格,并请求判令乙将代持股权变更登记至自己名下。

01 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之争

庭审中,双方围绕《股权代持协议》的效力展开激烈辩论。

A公司主张,根据《公司法司法解释三》第二十四条规定,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订立的代持协议,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,应当认定有效。

A公司已实际履行出资义务,乙也长期将分红转交,这充分证明双方代持关系的真实性。

乙则抗辩称,保险行业具有特殊监管要求。《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》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:“投资人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保险公司股权”。

本案代持行为规避了金融监管,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,应属无效。

02 法院裁判结果与理由

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:

一、确认A公司与乙签订的《股权代持协议》无效;二、驳回A公司要求变更股权登记的诉讼请求。

裁判理由如下:

保险行业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金融安全,相关监管规定对股东资质设定了严格标准。代持行为导致真实投资人游离于监管之外,增加金融风险,危及金融秩序稳定。

本案代持协议违反《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》的禁止性规定,损害社会公共利益,依据《民法典》第一百五十三条,应认定为无效。

协议无效后,乙作为名义股东应返还A公司出资款。但A公司要求直接确认股东资格的请求不能支持,因保险行业有严格的股东资质审查要求,且A公司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,不满足权利外观要求。

03 穿透式审查:特殊行业代持效力边界

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,股权代持协议效力认定需基于目标公司性质、代持人身份、协议目的进行穿透式个案审查。在特殊行业中,效力认定规则呈现明显差异化特征:

绝对禁止领域

金融机构:银行、保险、证券、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股权代持协议原则上无效。最高人民法院在(2017)最高法民终529号案中确立裁判规则:规避保险业股权比例限制的代持行为损害行业公共利益,应认定无效。

上市公司:《公司法》第140条明确禁止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代持上市公司股票。信息披露的真实性要求与股权清晰原则构成效力否定的法理基础。

专业服务机构:会计师事务所、评估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同样禁止股权代持安排。

附条件认可领域

外商投资企业:外资通过中资方代持的效力严格受制于负面清单制度。在“禁止类”领域绝对无效;“限制类”领域突破持股比例限制的无效,但若在裁判生效前补正合规要件,可认定有效。

普通商事公司:非上市、非金融类公司的代持协议原则上有效,除非存在《民法典》第153条、154条规定的无效情形,如恶意串通损害他人权益等。

04 协议无效后的法律救济路径

代持协议被认定无效后,实际出资人面临复杂的权利救济问题:

财产返还与显名障碍

依据《民法典》第157条,代持人应将股权返还实际出资人。但实际出资人如想顺利显名需满足双重要件:

主体适格:符合目标公司的股东资格要求(如金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标准等);

权利外观状态:实际出资人需证明其已通过股东会决议、分红记录等方式被其他股东知晓。

显名不能的替代方案

当实际出资人因资质不符或股东反对无法显名时:

股权受让:名义股东按股权实际价值(以公允价值、评估机构或双方约定为准)补偿实际出资人;

强制变现:申请法院对代持股权拍卖、变卖,所得价款优先返还实际出资本金,盈余部分原则上归属于实际出资人。

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特别指出,特殊行业股权代持的核心风险在于协议效力本身的不确定性。不同于普通商事公司“原则有效、例外无效”的裁判规则,金融、上市公司等领域的代持协议面临“原则无效”的司法态度,这与国家强化特殊行业监管的政策导向密切相关。

05 风险防范的实务要点

针对股权代持安排,俞强律师提出以下风险防控建议:

书面协议必要性:代持关系应当基于书面协议建立,明确股权归属、出资义务、权利行使方式及违约责任。仅凭转账凭证难以证明代持合意,最高人民法院已有案例明确否定仅有资金往来的“事实代持关系”。

证据体系构建:实际出资人应保管好转账凭证、股东会决议签署记录、分红收取记录等证据,形成完整证据链。通过参与目标公司决策、收取分红等行为构建“部分隐名”的权利外观。

代持人选择:优先选择信誉良好、资产状况稳定的代持人。对于有配偶的代持人,应要求其配偶在代持协议上签字确认,防范因离婚导致的股权分割风险。

动态合规管理:密切关注监管政策变化,特别是外商投资负面清单、金融持牌机构股东资质等规定的调整,及时评估代持安排的合规性。

俞强律师指出,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认定如同精密手术,需基于目标公司性质、代持人身份、协议目的及内容进行穿透式个案审查。在金融监管趋严的背景下,特殊行业的代持安排更需审慎评估法律风险。

风险提示:股权代持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,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。本文内容仅为一般性分析,不构成针对个案的法律意见。

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,而清晰预见法律风险,则是商业智慧不可或缺的一部分。

作者介绍:俞强律师

执业机构: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(高级合伙人)地址: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12楼教育背景:北京大学法律硕士、专利代理师联系方式:通过君澜律所官网联系专业荣誉:2020年上海律师协会“金融证券保险专业认证”2024年“君澜专业领航奖”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